保安人员的权限与职责密切相关,他是直有关法律、法规赋予保安人员为实现其职责而行驶权利的范围,一般情况下,保安人员有如下权限:
(一)按规定纸质未经许可的车辆、人员进入责任区。对出入护卫区的人员、车辆及其所携带、装载的物品,有按照客户的规定进行验证、检查的权力。
(二)对现行的违法犯罪人员,有权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,但无实施拘留、关押、审讯、没收财产及罚款的权力。
(三)对发生在护卫区的刑事案件、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,有保护现场的权利,要保全证据、维护秩序以及提供情况,耽误勘察现场的权力。
(四)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安全检查,协助客户指定有关的规章制度,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的权力。
(五) 保安执勤过程中,有遇违法人员不服制止,甚至行凶、报复可采取正当防卫的权利。
(六)对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为的人,有制止、劝阻和批评教育的权力,但没有治安处罚的权力。
(七)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有制止的权力,有报告公安机关的权力,耽误侦查、扣押、搜查的权力。
保安人员严禁下列行为,否则即构成越权:
(一)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,剥夺、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。
(二)搜查他人的身体,携带物品或者扣押他人的合法正价、合法财产。
(三)辱骂、殴打他人或者唆使殴打他人。
(四)私自为他人提供保安服务。
(五)处理民事纠纷、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。
(六) 其他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行为。